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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A以为本家叔叔披麻戴孝为由要我家让出其叔叔的废芦苇地,其叔叔1991年去世。A是别的生产对。 2012年1月26日晚将我家芦苇地上的25棵树木全部偷砍伐,在1/28日A的女儿B带其亲戚、及本家9人至我家门口叫骂,我立即报警,双方发生冲突,我家寡不敌众。 事后至派出所民警请我至村里调解,回到村部,村长、村书记调解(当初分芦苇地帐薄不见了),将我家芦苇从南面测量出8.5米给我,余下的给B一家,所有被砍的树木归我家出售,B家赔偿8棵树木的损失500元,当时我母亲在村部打着吊针,B的弟弟气焰嚣张又预示拿东西砸我,被民警当场拦下,其姐又多次恐吓灭我一家,在没有证据下,签了调解协议,备注“受迫” 说明: 1我有村里8个人签字画押的证据,说明芦苇地和树木是我家的。 2村委调解拿出农村粮食补贴人口记录,实际芦苇地的是生产对划分,不在补偿范围,且芦苇地是生产对的废地,在2011年年初处理时就没有拿出该所谓“证据”,此事搁置,2012年初拿出所谓证据误导下及对方的威胁下签立。(签立协议时候派出所民警也在).

其他 2012-02-10 11:0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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