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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单位与同事因为工作原因彼此都打了对方两拳,彼此平时关系还不错。打架后对方母亲来单位拉着我们两个人的手都给握手和好了.说以后好好相处就行了.因为我头部和手部受伤了.同事他母亲说谁都受伤了还要给我两盒子消炎药吃.当时当着好几个同事来和解和好的.后来我以后没事了也没去医院治疗,就自己去买的消然药吃的当天下午同事还在单位上的班.但到第2天同事都没来单位上班.然后过了15天当地派出所的民警来单位找的我去做的笔录,让我找了两个证人做的证明彼此都动手打的对方.并说让两个人和解私了,如果和解不成功的话就彼此都处罚. 剧了解这件事情是打架后8天才报的警,同事是10天后才住的医院,当时去医院诊断医生说根本没必要住院,是同事他母亲哭着哀求住院的.医生没办法了给病历上写的轻度脑震荡.我去医院和解对方却想讹我的钱。我想问一下律师我要受什么处罚责任呢.我该怎么处理这件事情呢?

其他 2020-06-25 02:52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同事之间打架是一种故意行为,不符合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
    如果对方的伤情鉴定为轻伤,你的行为还触犯《刑法》第234条之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你有伤情,对方责任同上。
    双方都有伤情,一般在民事赔偿是相互赔偿的原则,即你赔偿对方,对方赔偿你。
  •   一、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30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30日。  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二、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对伤情比较复杂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三、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九条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和被害人当时的伤情及医院诊断证明,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  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30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30日。  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   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9条规定,不属医疗事故,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然而,不属医疗事故不一定不存在医疗过错,《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据《民法通则》的过错责任原则,只有因过错所导致的误诊才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行为人对其行为的结果应当预见到但未预见到,或者虽然预见到而轻信其不会发生,以致造成损害结果的叫过失。衡量行为人是否有过失,应以行为是否“应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为依据,来判断诊断行为是否规范,诊断医生是否尽责。因为医学是个很复杂的学问,不但个体差异大,而且疾病发展也复杂,难免出现意外,关键是看医生能否尽职尽责,即医疗过错主要体现在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应当防范没有防范,这是一个基本衡量原则。  医疗机构有过错的误诊导致误治,增加和延长了病人的痛若和经济负担,造成了患者暂时性机体结构破坏或延误医疗时机造成功能障碍、残疾、死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疾病的共性、药性作用的复杂性,一些虽有过错的误诊没有导致误治,患者没有损害后果,就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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