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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11年1月通过转让接手了一间店铺,出了四万转让费给之前的经营者,之后又投入一万多装修。租赁合同是与二房东签的,由于二房东与房东的租赁合同签到2011年7月,我与二房东的租赁合同签到2011年6月。签合同时二房东口头承诺与房东的合同到期后一定会续签,6月他与房东续签时,我也跟他续签。但是在6月初,房东说店铺要收回给儿子经营,大概房东儿子是看到店铺装修好了开始有稳定客源并盈利了,就不续签了,跟二房东说房租7月到期前腾房。房东其实没有这个店铺的产权,产权是单位的,而且这个店铺实际是房东自住的平房隔出的一部分,临街开了个门,并不是经营性用房。据说二房东用店铺的地址办了营业执照,但未给过我。跟二房东的合同里写了: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对其装修、装饰的部分及添置的新物可自行收回、恢复原状或放弃收回。另外,转让费并未写入跟二房东的租赁合同里。 我投入了这么多才刚刚把生意搞顺,成本还一点都没收回,我可以要求赔偿吗?是向二房东要求还是向房东?以什么理由要求赔偿?

其他 2011-06-08 11:3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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