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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江苏南通的,在一家外资企业上班,从2007年3月工作到2008年11月15日开始休产假,2008年12月2日剖腹产,我是28岁,属于晚婚晚育. 2009年2月28日我还没有正式去上班,就被公司辞退,工作到现在一直没有跟单位签订合同. 我想问下,现在被公司辞退的话,按照法律我能不能要求公司赔偿? 我能得到什么样的赔偿?

妇女儿童权益 2009-03-04 16:41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晚婚晚育应该享受120天产假,如果是剖腹产,还应该再享受15天的产假。在女职工休假期间,除非有特殊情况,否则单位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单位强行解除,可以要求单位承担赔偿金,数额是应付经济补偿金的双倍,而且单位一直未签订书面合同,从08年2月开始还要支付双倍工资,应该也没缴社保,还可要求补缴社保。
  • 法定产假期间不得辞退,未签订书面合同还要支付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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