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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转业干部,今年二月退休,在部队立过三等功,退休工资应增加5%,可地方说沒文件,怎么办?

其他 2018-07-10 15:1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2016年开始领取养老金的企业退休的人员,不属于当年养老金调整范围的人员。只能等待2017年及以后养老金调整时受益。根据惯例规定,2016年1月份第一次开始领取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属于2016年退休范围。但2016年1月至6月退休的人员,在今年年中也会有一个重算养老金的机会。确定退休当年养老金待遇的基数之一为退休当年的上一年度本地区社会平均工资,而上一年度的社会平均工资多是在次年6月左右公布。目前2015年的社平工资还未公布。所以在2016年1月至6月退休的人员,只能待上年的社平工资确定后,将重新核算退休待遇。这一做法仅限在每年1月至6月间退休手续的人员。
  • 不可以!职工工伤之后退休,退休时工伤保险基金加8元,是因为当时按照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照工伤计算的伤残津贴。退休之后,不可以再次要求增加,也没有法律规定可以再次增加。但是,在部分省市,在调整基本养老金的时候,如四川,有政策规定,按养老保险增加的金额,低于按工伤增加的金额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关于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一、调整范围。2016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
    二、调整水平。总体调整水平按照2016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5.5%左右确定。
    三、调整办法。此次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要兼顾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照调整办法大体统一的原则,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定额调整要体现公平原则;挂钩调整要体现“多工作、多缴费、多得养老金”的激励机制,可与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或工作年限)、基本养老金水平等因素挂钩;对高龄退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企业退休人员,可适当提高调整水平。继续确保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不低于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水平。要合理确定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三部分比重,增强调整办法的激励性导向。
  • 你好,可以向社保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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