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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98年6月4日加入一家台资企业,08年1月1日公司给我们签了一份合同,2011年6月30日到期,现公司准备在2011年7月1日与我解除劳动合同,请问经济补偿如何计算,现本人月工资为6000

仲裁 2011-06-09 20:2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你工作满十年以上,公司无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如果解除,则属于违法辞退,从入职时起开始计算,工作满一年赔偿两个月工资。 如果合同到期,公司要求结算工资走人,就先按公司的要求办,之后申请劳动仲裁。
  • 你可以要求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公司不签订的,你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从入职开始计算,你最好在合同期满前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详细欢迎电话咨询东莞吴律师
  • 按无固定劳动合同。咨询劳动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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