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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我在被申请人的公司工作的月工资应为6000元(约定试用期一个月,工资按80%为4800元),故被申请人应支付我2016年12月至2017年2月20日未与申请人签定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29600元,扣除被申请人已支付的工资11017元,被申请人还应支付申请人工资18583元。但仲裁委员会说,第一个月试用期的不算在双倍赔偿里?是这样吗?

其他 2017-03-22 19:5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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