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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规定的是每天工作时间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我们的工资底薪1500元,公司在给我们结算工资时却没有按法律规定的基本工时21.75天(174小时)计算,而是按192小时计算工资,这样我们的工资每小时0.82元,如果算上加班费我们的工资一个月少350元左右,我在公司工作了十二年,已经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我能要回公司没有足额支付的工资吗,能要回几年,如果我以此合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能拿到公司的经济补偿金吗,我该通过什么途径去走这些程序,恳请各位律师帮忙指导,谢谢

其他 2011-06-09 10:20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可以主张解除合同,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加班费,拖欠的工资。程序上,先申请劳动仲裁,不服可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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