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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就是我现在变更股东和法人然后涉及到修改章程1.将公司章程第六章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7日前通知全体股东,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以调整通知时间。(时间15日改为7日)2.将公司章程第六章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股东会会议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须经代表过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是对公司修改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在任何情况下公司创始人袁智兰,王波林为保证公司利益两人联合具有否决权。我在网上查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但是拿到工商局去,就说是违背公司法的。所以咨询一下这样修改可以吗?以及哪儿有不妥当之处?谢谢

其他 2017-03-22 14:3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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