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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经劳动部门劳动能力鉴定为<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5级>,现2年医疗期已满,单位因安排工作不能胜任.已经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同时给我实际工作年龄的经济补偿和六个月的医疗补助费. 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 第六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 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 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 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 请问:(一)鉴于我是非工伤5级,单位只给我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是不是少了点?有什么理由可以让单位再增加? (二)我是属于患重病的吗?是否应该增加医疗补助费百分之五十吗? (三)咱们烟台是不是有这样一个地方规定:如果夫妻一方已经下岗.另一方单位不允许解除劳动合同?    (四)我还可以得到什么应该享有的合法权益? 谢谢各位律师朋友的解答.希望您的帮助

调解 2009-03-05 08:21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单位作法不违法. 你不属于患重症. 不可能有这样的规定. 如果单位同意,他们可以发给你补助,或其他被贴,但这不在履行义务,而是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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