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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1998年按照中共四平市委文件四发(1998)14号文件精神租赁经营条款第二条抽资租赁与四平液压件厂签订一份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租赁企业是四平液压件厂下属四平中大液压机械厂,合同签订后我按规定交纳租金,企业更领导班子将此厂区卖给四平一个高级法官,之后把我诉讼到法院理由企业租赁经营合同无效,违反土地法,在他们看来断章取意制造理,硬将企业租赁经营合同说成土地买卖合同.请各位法律专家给予帮助.

诉讼 2011-06-09 12:2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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