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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公司于05年11月于广州某国企单位关联公司写字楼签了最低期限三年的租赁合同,缴了三个月保证金,享受了两个月优惠期,自己装修了七十万还算高档。直到今年三月份因集团公司战略调整,撤掉广州分公司。那么按照合同我方提前一个月通知送达业主和物业,现如今我方承认单方违约。那么肯定保证金是没有了,但是协商退租中,业主提出1.没收保证金。2.返还补回两个月优惠期租金。3.按照合同退租之前场地负责还原。原来是空旷无装修的。4.补偿业主费用直到2018.11月合同到期。相当于还要继续交租。这样子感觉很不爽啊保证金没了就算了还那么多要求想了解下这样的合同算不算霸王条款,这样的要求过不过分??

其他 2017-03-24 18:5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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