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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2007年曾从公司离职,后又于2010年回到这家公司工作,在这离职期间的2年多的保险由于离职暂停了,由于那两年没找到稳定的工作所以一直没有处理。在回到公司工作后,公司要求把离职的这两年多的保险补齐。我就托亲戚把保险都补交了,可是办事的亲戚还是以这家公司的名义补缴的,这就造成了离职的这两年多是有保险没劳动合同的局面。我想问,这种情况会影响我将来的退休等方面的待遇吗?现在我要把保险关系转移到个人窗口自己交,就业局要我递交自2006年至今的所有劳动合同已建立档案,可我辞职这两年没有合同,缴费是以公司名义补齐接续上的,我该怎么解决呢?

其他 2017-03-24 15:45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因为用人单位未签劳动合同用工满一个月,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之规定,属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十款“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的情形,也就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六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劳动者可以据此随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并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七条规定主张经济补偿金.............................................
  • 你好,因为用人单位未签劳动合同用工满一个月,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之规定,属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十款“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的情形,也就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六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劳动者可以据此随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并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七条规定主张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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