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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三人在一个户口本上,土地承包合同1998年在一起,2003年是分开签的合同,现在弟弟去世,土地确权时村里要收回弟弟土地,说是按2003年的土地承包合同收回,哥哥是不是应该可以继续承包土地应该怎么维权?

其他 2017-03-26 07:25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按照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5条规定,家庭承包经营权,是属于农户整个家庭的,而不是属于其中某一个家庭成员的。因此,当家庭中某个成员死亡,作为承包方的“户”还存在,不产生继承问题,应当由户内的其他承包人继续经营。只有承包经营户中的每一个成员都死亡了,也就是“承包户”整体消亡了,承包的土地才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然后重新分配。
    【追问】您好!1998年二轮承包兄弟三人共有3.75亩土地,弟弟2003年让哥哥代签了0.32亩的土地出租合同,2006年弟弟去世后村里又以弟弟的名义和哥哥签了0.93亩的出租合同,2008年下发了弟弟的1.25亩经营权证,请问这样的权证有效吗?去世的弟弟的土地应该归谁
    【回答】没明白,村里怎么以弟弟名义签合同吗
    【追问】就是2003年兄弟三人每人一份土地租赁合同,亩数为0.32亩。甲方是村委,乙方是责任田主人,镇农经站说是以这个租赁合同确权土地,下发经营证的,2006年弟弟去世,村里又根据2003年的合同续签0.93亩包给村委,2008年三人每人一份1.25亩的土地经营权合理吗?他们三人的土地经营权应该在一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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