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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月。王某将一辆汽车以20万抵押给我,没有过户。3个月后抵押合同到期,然后我以25万元的价格将此车全部债权又转让给了包某,并将原车主立的借款条及车辆质押合同全部转给包某。两年后,车辆丢失(被金融公司收回)。原来该车在抵押给我之前已经在金融公司做了分期,且车辆状态是抵押。我不知道,包某也不知道。当初我给他那些车主原始借条及质押合同包某也全部丢失,后今年他带了3车人过来让我补了一份车辆转押协议(音频视频证据在)。那么车丢了,包某以经济纠纷起诉我。请问:1.我是否承担责任?2.后补的协议起法律效力吗?

其他 2017-03-25 08:38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你的抵押权和金融公司的抵押权都未登记但均成立,但是金融公司的抵押权在先先生效,你和现在包某协议也生效,你可能要承担违约责任。包某如果起诉,你最好把王某追加到本案一起审理。
  • 你实际上处置了质押物,在法律上是无效的,所以你是要承担责任,后补的协议也是有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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