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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2005年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由于入社局跟单位的责任,至今还没有签收,单位跟人社局非法按照八级的待遇跟本人解除劳动关系,通过了解我现在还可以申请重新鉴定,目前还不存在劳动争议,请问我可以在重新鉴定结论出来之前,要求人社局跟单位补发2005年至2017年的工资吗?跟一下条款停工留职最多2年有冲突吗(毕竟是对方违法)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其他 2017-03-25 20:2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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