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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2016年11月30号到一个民营单位上班,这个单位是深圳的公司,在西安这边不是分公司也不是办事处,租的办公室,约定好试用期3个月,在2017年春节过完2月5号第一天上班单位领导突然说项目不做了,让我立马离职,当时刚入职时第一天和入职一个月内签了2次劳动合同,合同上除了单位法人的信息外其他需要约定填写的内容例如工资待遇等都没有填写,公司只让我把自己基本信息填完后签字并按了手印后,就把几份劳动合同都寄到深圳去了,在职期间一直没有把应该给我的那份劳动合同寄过来,劳动合同法上试用期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第一个条件是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但他们和我签的劳动合同上关于试用期用人单位随时通知解除劳动的第一个条件却写着是劳动者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单位用人标准或录用条件,我后来提出说单位这么做是违法的,当时我在职时的那个领导说我工作能力没有达到公司岗位要求,他们后来给我邮箱发了一份辞退信,大意是我在试用期间工作能力不行要辞退我。我说单位这么做是违法的,跟他协商要求公司给我一定经济赔偿,那个领导说没有任何赔偿,然后他还以我在职时最后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要挟让我给公司写出一个书面的保证协议并签字盖章来声明公司不会给我任何赔偿。请问这个单位在试用期跟我这样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的吗?我有权要求单位给我一定的经济赔偿吗?赔偿标准是什么?还有,这个单位出的劳动合同上的“劳动者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单位用人标准或录用条件”这一条跟劳动合同法不一样,是违法的吗?这样的劳动合同即使签了能算作无效合同即跟没签劳动合同一样吗?我有权利要求单位支付2倍的工资吗?

其他 2017-03-26 11:4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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