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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前夫与08年5月份经广州市越秀区法院调解离婚,离婚时法院没有就夫妻共有财产——俩人联名购买的房屋(因为是按揭房产,没有取得所有权)进行处理。现在因为我的孩子得病需要大笔钱治疗,而孩子的父亲不但没有支付医疗费,连法院判给的每月500元的抚养费也一分未付!无奈之下我想卖了房子给孩子治病,又遭受前夫的种种阻扰,没有他的签名我根本没办法卖了房子!没办法,我只好到海珠区法院起诉要求将房子判给我,可是法院说受理费要按照一般财产纠纷案件而不是离婚财产纠纷处理,如此一来我就要支付极其高昂的诉讼费,这不是没有生活来源的我可以承担的。请问各位律师,我该怎么办呢?

离婚 2009-03-05 19:2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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