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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于2010年12月18号18时坐小货车在淮北101省道同淮北朝阳医院救护车相撞,由于对方操作不当,逆向行驶,造成本人受伤,在其医院住院10余天,回到蚌埠后又在医院住院10天,经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鉴定为9级伤残。【鉴定书分析说明:被鉴定人李根于2010.12.18因交通事故致头面部及右足损伤,伤后入院:额面部多发性挫裂伤,部分创口深达骨质,右足X线摄片示:右足拇指末节骨折。鼻部CT片:左侧鼻骨骨折伴鼻根部软组织内留异物存留。全身多出软组织挫伤。在评定是检查见:额面部多出条状疤痕形成,累计长达29.6CM,且部分疤痕为增殖性疤痕。请问应该怎么赔偿?

其他 2011-06-11 00:3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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