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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是2007年7月应届毕业生入职该公司,该公司信息档案部显示一款工作相关的软件于2007年8月挂在本人名下(此软件当时以200多万的价格采购)。对于如此重要的软件本人当时觉得这是科室的行为,所以没有在进一步询问情况下签字同意挂在本人名下(当年刚出象牙塔,怎知签字后现在会有如此麻烦)。但即使本人接受了该软件的保存,也是在全科室员工共同使用(如此重要贵重的软件我敢、我能够一个人偷偷使用吗,再说对一个刚入职1个月的菜鸟也不太会用)。另外,当时院里也没有对持有软件的员工进行诸如软件密码锁丢失之后该如何处理的相关说明。现在问题是,院里在清理软件的使用和保管情况,而这款软件的密码狗已经不知所踪,现在院里初步决定要求本人赔偿,这个是否合法?

其他 2017-03-28 15:0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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