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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经我行承兑的一张银行承兑汇票在挂失止付后(根据挂失申请人和法院的挂失止付通知办理),又收到某银行寄来的向我行提示付款的承兑汇票原件和托收凭证(票据为真实票据,已在该行办理了贴现),由于还在公示催告期,贴现银行向法院申报了权利。近日,收到法院的相关文书,判定结果是终止公示催告期,申报人和申请人有权向法院请起诉讼。是否凭此文书,我行即可解除挂失止付?文书中并未明确票据权利归谁所有,经询问法院具体办事人员,对方说票据权利该给谁就给谁,我行是否可以凭贴现银行寄来的背书连续的银行承兑汇票原件和托收凭证确认其为票据权利人向其付款?如果挂失人起诉,我行会不会存在责任风险?请速复!感谢!

银行 2011-06-10 21:17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你的问题比较多。我看你主要是担心银行的责任问题。 我回答第一个:依照民事诉讼法197之规定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所以立即解除了挂失支付。 第二个:当然可以支付给贴现银行,但是你行要严格审查无误。 第三个:你行严格审查了,有何责任可言。 对于挂失支付的问题,不是你行该担心的问题,你行只要有真实的票据即应无条件付款,如果有人担心对方无权,在起诉前应申请保全,责不在你行。
  • 按照法院的要求办即可,会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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