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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05年向村委租一块地,时间是十五年,用于建铸造厂,2007年起,因本人身体患上重病,逐将土地转租。现村委向本人追讨土地,要求解除合同,理由是一 转租未得到村委同意;二 转租后新租户并不是做铸造的。请问,本人能不能以 “因违约所引起的租赁合同的解除,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的理由拒绝解除合同?谢谢!

其他 2011-06-11 22:5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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