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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家个体连锁餐饮职工,已工作5年,11年8月16日入职,17年3月3日调来新的店长接替我,之前并没有通知我,3月5日发信息给我让我1、调店,2、离职。这种做法是属于辞退吗?还有11年8月16日-12年6月1日之间没给我上社保,门店没有社保开户。之前我们要求上社保公司说要工作满半年才能上社保,而且每月只有4天公休,周六日不能休息。14年以前法定节假日只给补休不让补薪。这种做法是不是已经违反《劳动法》了。我要求赔偿是否合理,要求哪方面的赔偿。

其他 2017-04-01 09:3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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