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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集团某公司(属香港上市公司),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写“工作地点为:广州市或广州周边地区”。2016年11月公司由广州荔湾区搬至东莞,员工拒绝搬迁。2017年3月29日,公司把拒绝去东莞上班的几个上班年限长的员工,安排到属于集团另一家分公司仓库上班,仓库地点为“广州花都”。仓库地点较远,员工从家里过去要2个半到3个小时,公司也没有给予任何的车资补贴。在这种情况下,员工有权限拒绝吗?可以要求公司赔偿吗?

其他 2017-03-30 18:4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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