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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17年2月24日提交离职申请,2017年3月24日到一个月。应部门领导要求,如果到期未招到人交接工作,到离职时间后,在部门待几天协助工作。离职时间到期前,有新人与我交接工作。我于3月16日到3月21日与新人交接工作,并将负责的工作基本交接清楚。3月22日、3月24日又与另外一位新人交接工作。现离职时间已到,部门领导以交接信息不全为理由拒绝在工作交接清单上签字,人事部门以部门领导不签字为理由拒绝开具离职证明,请问公司的做法是否违法?

其他 2018-01-04 06:3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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