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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河北沧州的,我于2009年9月在海南省**渡假区的“金色港湾”预订72平米公寓一间,并于当月付清首付款,2010年3月办请余款的银行按揭手续,合同约定2010年10月1日交房,并有延期交房赔偿办法,2010年10月我电话询问,开发商说延期交房,具体交房时间电话通知,2011年11月底接到开发商的售楼部电话,让我2011年1月1日去收房,并在电话中说保证能交房,我夫妻二人千里迢迢于2010年12月24日赶到博鳌金色港湾,售楼部工作人员却说不能交房,我们交涉不能交房为什么不通知我们?她们说给我们打电话了,但没打通,我们当时要求他们赔偿损失,她们说做不了主,需要请示老板,并要我们抓紧返回,经过几天交涉,我们自己定了1月1日返程的机票,她们从12月27日给我们安排了酒店住宿,并说赔偿办法老板答复后兑现,2011年1月1日派车送我们到机场,我们返回了,往返我们共花销6000余元,现在我们接到了书面《交付通知书》让我们2011年6月15日至20日去收房,单位提赔偿之事,请请律师支招,我们如何维权?若需起诉,起诉书怎么写?谢谢!

其他 2015-01-09 17:43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属于合同违约,根据合同法以及房地产销售管理办法,您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购房款,也可以要求对方按合同约定对违约行为进行赔偿。
  • 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是否需要支付员工赔偿,通常有如下情况:
      1、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及办理离职手续等;
      2、没有提前30天提出离职,用人单位也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直接提交辞职信就走人,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招聘劳动者产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
      3、依据《劳动合同法》37条,劳动者提前30天提出的书面离职,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就可以离职。其中,试用期提前3天书面提出;用人单位有义务结清工资办理离职手续。
  • 劳动合同未满,用人单位开除、解雇劳动者,是否应该支付补偿或赔偿,分以下3种情况: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没有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该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87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的本人工资,俗称2N;
      2、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情形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中符合《劳动合同法》46条规定的,应该支付你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N;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并且没有提前1个月通知劳动者的还应多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俗称N+1;
      3、如果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的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但是,这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并且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 用人单位具有法定过错,员工解约,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没有法定过错,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合同。
      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规定解除合同,没有补偿。
      用人单位具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法定过错,劳动者依法解除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一)款和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经济补偿金,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支付,不满半年的按半年支付。最多支付12年。
      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本人工资,按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平均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各种补贴和津贴、加班工资、奖金和特殊情形下支付的工资。本人工资高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按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倍计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 你好,您的情况属于合同违约,根据合同法以及房地产销售管理办法,您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购房款,也可以要求对方按合同约定对违约行为进行赔偿。 具体情况,建议您及时与律师取得联系,以维护您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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