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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律师: 2月中旬我的一辆哈飞面包车被另一别克车撞坏,对方负全责,认定后到泗阳海丰汽修厂修车,认定理赔时,我坚持要求把车子的外壳换新的,人保公司和汽修厂沟通后,汽修厂对我说可以修,包你满意,《汽修厂的承诺我有证人》,汽修厂当时是有责任和义务和我订立维修合同的,但是没有和我签订维修合同,6月7日到汽修厂后看到车子被修的很差,车顶高低不平,左侧车架变形,连玻璃都摇不上去,多处有严重的问题,就是车子的颜色都造错了,我要求汽修厂给我车子重新修好,汽修厂表示不会再给我重新修车,并且开了一张加收1510元的清单给我,表示要车给钱,别无商量,然后我向泗阳维修股投诉,维修股工作人员第二天下午带相机到汽修厂拍我车子的维修状况,6月8日维修股告知我对汽修厂的处罚是;没有和我订立维修合同,汽修厂经营不规范,罚款500-2000元这样的一个结果,我投诉的是海丰汽修没有把我的车修好,反而向我车主另外多要1000元,其态度恶劣,行为丑恶,维修股是这类企业维修方面的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有管理.监督.处罚之功能,作出这样的处罚合理吗??请法律专业人士帮我解答,谢谢。

消费者维权 2011-06-20 18:2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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