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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公司工作三年,今天突然说把我调到石家庄分公司,我不同意,这样会给我生活带来重大的负担,公司说不去的话就是自动离职,没有任何的赔偿。这样合法吗?在去年4月份,第三方公司给我们一份补充合同,说,正常工作地点以合同为准,如公司需要另外安排工作地点,员工要配合。这样我不去石家庄是不是也得不到赔偿了呢?

其他 2017-04-04 09:45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如果工作地点太远变动的话等属于劳动合同。40条规定的请示变更。员工有权利不同意。双方协商不成的话,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补偿金的。
    【追问】那我可以要求,我工作三年赔偿我三个月工资吗?还是就赔偿我一个月工资就行了。
    【回答】如果单位不给你安排新的岗位不让你上班了,你可以要求三个月的补偿。
  • 您好!一般不会给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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