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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房屋的合同效力问题

合同审查 2024-06-23 11:5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拆迁安置房的房屋合同如依法成立,具备《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以下条件,是有效的: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 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包括双方具备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因此虽然房屋面临拆迁,但是合同如果具备了上述生效要件,合同是有效的
  • 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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