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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北京的,公司经与我协商,劳动合同期满,终止不再续约了,并与我签订了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我在公司工作是从2007年8月至2017年2月,承诺给我9.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是八万八千多,但是我收到的钱只有六万五千多,我被扣了两万五千多的税,对此公司薪酬部门给出的解释是“因为你的补偿金是劳动合同终止不续约,按照北京税务要求补偿金要合并薪金计税。”我了解到的是经济补偿金在当地职工年平均收入3倍以内的,不用缴税,并且公司与我签订协议时,人力资源负责人明确表示,我的补偿金不用缴税,我觉得我受到了欺骗,请问律师,我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方式跟公司索要我被扣税的钱吗?

仲裁 2017-04-02 10:2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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