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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化工企业工作15年5个月,签无固定期限合同,因环境污染严重,身体不能适应原有工作,要求改换工作环境和工作岗位,2010.12.6写辞职报告,公司未批,要求继续上班,本人也兢兢业业完成工作任务,2011.2.2年终结算完成,逢春节放假休息,春节后公司未通知上班,也未通知开会。2011.2.8和2.16两次到公司要求解除劳务关系,拿回养老保险本,公司未批,一直拖到2011.5.24寄来“关于不与***续签劳动合同的决定”要求我15日内到公司办理相关手续,解除劳务关系。请问我现在该如何操作才能得到一次性补偿金?如何计算?

仲裁 2011-06-12 21:4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一、2010.12.6的辞职报告因单位未同意且你继续上班的,视为没有发生。二、你已经签有无固定期限合同,哪来的“关于不与***续签劳动合同的决定”呢?三、无固定期限合同,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你可以领取24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四、不是由于你的原因而失业的,你有权领取失业救济金。
  • 如果单位不续签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协商不成的可委托律师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 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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