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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反诉被告)**公司;被告(反诉原告)正康公司 2005年10月10日,**公司与*公司签订《装饰装修合同》,约定:**公司为**公司的房屋进行设计并装饰施工,施工面积约3500平方米,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总价款约人民币200万元(以结算为准);由先锋公司设计并提供施工图纸一式3份;合同签订后施工前,一方如要终止合同,应以书面提出,并按总价款10%支付违约金;当天,双方还签订了《装饰附加合同书》,约定了付款方式及工期。合同签订后,**公司多次发函催促,**公司却迟迟不通知**公司进场施工,先锋公司遂提起诉讼。 法院查明:1、合同签订前,**公司向**公司提供了设计图、平面图及效果图,图纸由**公司委托案外人和平公司完成,为此签订有《委托设计合同》,设计费68000元,已支付58000元。2、合同签订后不久,**公司已将工程发包给案外人某装饰公司施工。 **公司认为,合同签订后,*公司迟迟未通知**公司开工,事后发现**公司已将工程委托给他人施工,且完全是根据先锋公司提交的图纸施工。正康公司构成违约,请求:1、解除双方订立的《装饰装修合同》;2、**公司向**公司支付设计费68000元,并支付工程总造价10%的违约金20万元。 **公司认为,合同签订后,**公司发现**公司提供的图纸不符合设计及施工要求,故无法将房屋交由**公司施工。为此提起反诉,请求:1、解除双方订立的《装饰装修合同》;2、**公司向**公司赔偿因无法施工给其造成的租金损失18万元。 问:1、请对双方所提诉讼请求进行判决;2、请说明判决理由。

诉讼 2011-06-25 23:3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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