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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正公司签订《装饰合同》约定先公司为正公司的房屋装饰施工,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总价款人200万元;由先公司提供施工图纸;一方如要终止合同,应以书面提出,并按总价款10%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先公司多次发函催促,正公司却不通知先公司施工,先公司遂提起诉讼。法院查明:合同签订前,先公司向正公司提供了图纸,图纸由先公司委托案外人完成,签订有《委托设计合同》,设计费68000元,已支付58000元。合同签订后不久,正康公司已将工程发包给案外人某装饰公司。先公司认为,合同签订后,正公司未通知先公司开工,事后发现正公司已将工程委托给他人施工,且是根据先公司提交的图纸施工。正公司构成违约,请求:1、解除双方订立的《装饰合同》;2、支付设计费68000元,并支付工程总造价10%的违约金20万元。正公司认为,正公司发现先公司提供的图纸不符合设计施工要求。为此提起反诉,请求:1、解除双方订立的《装饰合同》;2、赔偿租金损失18万元。1、请对双方所提诉讼请求进行判决;2、请说明判决理由。

诉讼 2011-06-13 20:0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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