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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去年与一位朋友李某就某火车站改建中的屋面装饰工程签订了一份施工承包合同,我是包清工的,只负责施工。张某原是该装饰公司员工,由他从公司将该工程大包(承包主要材料及施工),李是与另外二人合伙从张某处将该工程承包过来的(承包大部分材料和施工)。我与李签订合同时我挂的是一家外地劳务公司(无专业资质),李某是以公司驻现场项目经理身份,他盖的是现场项目部的公章(现场刻的)而非公司法人章,这个合同有效吗?施工过程中可能是我施工人员作业原因造成外单位电梯失火,(当时由总包单位认定为我方引起),总包单位与公司结算是已克除赔偿费用,现公司与李某要我方负责赔偿,这合理吗?现火车站已使用有半年多,李某这期间一直没有付我剩余的工程款,也没有与我结算,我现在还一直被工人追讨工资,我应该怎样讨回剩余工程款?能讨回多少?我的剩余工程款大约有十一万左右,电梯赔偿大约十五万左右。

其他 2009-03-26 09:2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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