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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买套二手房,卖方同意贷款,以过户,就等放款和下房本了,由于银行额度少,所以放款慢,卖方着急用钱等不了了,他给我寄了一份通知,给我6天时间让我把剩余房款给他,不然就依法解除合同,银行没放款,我没钱给他,过了6天,他又给我寄了一份房屋解除合同通知书,上面写着,我迟延履行主要债务,根据合同法,现在解除合同,撤销转移登记!银行什么时候放款我也左右不了,这也是我的责任吗?我想请问一下,根据这点,他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吗?符合合同法94条吗?他给我寄解除合同通知书的那一天,银行也通知我放款了,我必须要买这个房子,请律师给我几点建议,这算我违约吗,合同没有约定付款时间

其他 2017-04-05 22:0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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