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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从村里分田到户(以家庭为单位的农村承包地),两兄弟分到一起(其中山地田每户每人0.45亩;中等田0.179亩;水田0.216亩)二兄的田地要让其他人耕种,那人说田地要能种甘蔗才要,二兄就用4.5人份的水田共0.972亩跟我换中等田1.05亩左右让人种甘蔗,当时换地的时候没有书面协议只是口头协议也没有约定互换期限。我换回来的水田和自己原来持有的5.5人份1.18亩地,其中用0.41亩水田跟另外一个人互换甘蔗地回来自己耕种当时也是口头协议没有约定互换期限也视为永久性互换,剩下的水田以每年300元的租金让人耕种,过了五六年甘蔗田地被乡企业征用建工厂每亩年租金900元(二兄领取),至今互换已经二十几年。最近水田旁边修建公路,0.3亩水田被征用村里补偿是分配别的田地给我,现在公路已通水田升值,二兄的家人想要换回去请问合理吗?(二兄已经去世)以前农村土地承包权是30年,现在村里说这几年变化巨大有的田地被征收,有的塌崩,有的经批准建造房屋是不会重新分配土地,到期就有可能在原来的基础上顺延,请问承包期到她有权利要求我们跟她换回土地吗?我可以在承包期届满时延期吗?现在他们要求我三十年内不能对土地进行转让到期就要跟她换回来这样合法吗?

消费者维权 2017-04-05 21:0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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