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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丈夫于1999年结婚,2001年拆迁货币补偿了27万,当时我的户口不在拆迁房里,户口里有我丈夫,他的哥哥和哥哥的子女共4人,但拆迁补偿协议里没有体现是按户口补偿,当时他哥哥以及他哥哥的子女都没有要这笔拆迁款,后我和老公于2002年购的一处楼房,用拆迁款付了首付,后每月共同还贷,2014年因夫妻感情不合申请离婚,这个时候突然他的亲戚们起诉要求来分当年的拆迁款,请问律师,他们有权分割吗?再有就是都过了这么多年了,是否超过时效期?当年不要,等我们离婚了来要求分割是否可认定为当初属于放弃或赠与?

离婚 2017-04-06 15:1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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