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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律师: 我村1982年按人口分配的自留山林,1994年4月被村里干部强制性的(没给青苗赔偿)将全村自留山林租给他人经营至今。2006年山林延包时,其他村都补发了“林权证”,当时我们村里干部由于失责没有及时办理自留山登记存档备案。而目前原来的村会计又遗失了分山林的原始资料,故镇\区二级政府不给补发林权证;并错误地将村自留山林确权为统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国家林业局文件、林改发〔2008〕142号、“关于学习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的规定,请问我们村民可以依法请求解决:1.要求确认1994自留山被强制转租他和2006年定为“统管山”是非法的;2.归还农户自留山经营权\调查、核实山林的历史和现状,补发林权证。3.全额退回林地转包费及1994年被转租时的地面物赔偿费。合理\合法吗?谢谢!

行政复议 2009-03-08 19:4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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