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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的祖宅被别人拆除,在此宅基上盖了新房(这是1991年发生的事情),我家知道后与其理论命其拆除新房,恢复我家老房原貌,后经村委会及本家族多次调解,达成一协议:新房对方只有保管使用权,我家如要房可经折旧付款与对方将“保管使用权”收回。可是后来在我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对方私自取得了宅基使用证,现我方知道后找到土地部门及县政府请求废除对方非法取得的证件,此案一拖就是两年多,县政府“法制办”说“废除”不行,得改成“撤销”。请问:对宅基使用证的“废除”与“撤销”在法律意义上讲有何不同?

刑事行政法 2017-04-07 19:3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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