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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一家经营小五金的经营部,有营业执照,给我客户供货多年,以前信誉还不错,于2016年付款进入拖延期,由于合作多年,我本着长期以来合作还算可以的前提下,在其未按约定期付款情况下还继续供货;在2017年2月底客户付了一笔15000.00元货款后就再未付款,结果是:2015年累计9774.84元未付款,2016年累计19316.02元未付款。未结货款我司均开出发票,且客户也已认证通过,并无异议,2017年有一笔货款本来在3月份对帐开出发票,可我去客户公司所在地《与我为同一个区》,发现其设备已搬空,公司老板对于我的电话是不接,到这几天拔打其电话发现是停机,故认为对方是恶意欠款,所以我想请问你在找不到对方的情况下能否进行追债呢?《其公司应该还没有注销,我在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中其公司为正常》,由于金额涉及小,不知你能否通过法律途径帮我追回以上货款?谢谢已开发票未付款共计:29090.86元,未开发票有送货单共计:6250.62元。

其他 2017-04-11 19:4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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