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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一、被保险人生存至18、19、20、21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教育保险金;二、被保险人生存至22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4.7倍给付创业保险金;三、被保险人生存至25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5.7倍给付结婚保险金;四、被保险人生存至60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50倍给付养老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上述前三项保险责任可以任意选择组合,每少选择其中一项,可相应增加另一项保险金的份额。以上选择组合,由投保人在投保时确定,一经确定,不得变更。批注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记载事项的增删,非经投保人书面申请及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不生效力。》这是人寿66鸿运B97版中的条款,约定的是被保险人生存至25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5.7倍给付结婚保险金;最近一次收到9400元创业基金,才发现我的特别约定被更改了,前几次对应年龄的生存金发到账户,但没通知,不知道,调档案发现是被保险人签字的更改通知书,投保人不是本人签字。但是不解为何投保人不知情,还有条款约束,为何保险公司受理这笔变更,他们的行为属于违约吗?

其他 2017-04-12 11:2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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