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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律师:原来总公司为2人股东的,其中甲是法人,现在变更为乙为公司法人,且是独资,原有分公司是甲负责,现在乙是否有权利撤除分公司?

企业法律顾问 2018-07-22 13:1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隐名股东虽不是公司名义上的股东,但公司的成立起因于隐名股东的出资,不管隐名股东投资时隐名的原因、目的等根据资本维持和不变的原则,隐名股东不得抽回资金,逃避风险和责任。2、有限责任公司的隐名出资人不具有股东身份,不能以股东名义对自己的出资行使股东权,但对于其对公司的实际出资,法律仍应给予保护3、隐名股东的股东权利不能对抗第三人。《公司法》三十三条第三款: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4、无论隐名股东还是显名股东对公司债务均只承担有限责任。5、隐名股东承担公司的盈亏风险,。与“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法律关系不同,隐名投资是投资而非借贷。因此,隐名股东需要承受投资风险,并不享受借贷的固定收益。6、股东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出资的,其约定不得对抗公司。欢迎参考,希望能帮助到您
  • 公司法人变更需要提供的材料:1.带齐资料到公司注册地工商部门办理执照变更,领取新法人代表的执照。2.办理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变更。3.到税务部门变更登记证,出具新股东和法人的新验资报告。4.最后变更公司基本户,变更公司法人的预留在银行的印鉴和公司资料。
  • 如果现在是独资公司,只需要甲决定就可以撤销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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