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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员工个人原因提出离职,一共上班六天,问单位要期间工资,公司是否必须支付? ps: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不予支付其期间的工资:   (一)在事假期间的;   (二)无正当理由未提供劳动的;   (三)由于劳动者本人的原因中止劳动合同的。 什么情况下适用呢?

争议解决 2011-06-14 13:2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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