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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县政府下文旧城改造,房管局成立开发公司号召集资建房,一层不售,要求购买二楼加底层楼梯,每平米当时高于市场价数倍,办理有房产证。一楼营业房不卖低集资款出租,我承租至今,是一间上下,二楼必须从营业房走,另门面前我自己接出1.8米,现房管局把今年租金提高3倍,说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与《合同法》。我不租了,要求购买行吗?谢谢解答为感! 07年房管局制定《关于调整租金标准的通知》超越职权范围,不合法规,我至今不签合同,也没交房租,要求年增10%我同意。门面房宽3.2米,我要房管局按国家标准,给我留1.2米通道,剩下10.9平米,我看能租多少钱,不然按《安徽省集资建房暂行管理理办法》卖给我。房管局以什么可起诉我,最后二种结局,隔公共通道,法院判卖给我对吗?谢谢解答!

仲裁 2009-03-16 14:1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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