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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5项,劳动合同期满,由单位先提出不续签,单位应向我支付经济补偿。我每月的收入情况:基本工资即工资单上应发工资700多元,扣掉保险,实发工资500多元,另外每月还有2000~3000元左右的奖金,奖金标准是按照全院职工月平均奖的一定百分比来算的,这个百分比前几年一直都是60%,直到2010年才上调至80%。按照第47条经济补偿按工作年限计算,我工作了9年,应当支付9个月工资的补偿。另外第82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也就是说单位除了那9个月的补偿,还应补偿我6个月的工资,总共是15个月。但是这15个月的工资应该以哪个数据为准呢?是以我的实际收入(基本工资+奖金)为准,还是仅仅只是以工资单上的应发工资或者实发工资为准?

其他 2011-06-14 20:3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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