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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律师,我反映的问题是家里地面多处渗水严重,给下面住户生活造成影响,发现工程质量有严重问题以后,物业经理说:“可以利用开发商移交资金承担部分维修责任,但多数维修责任要我承担”,理由是此房03年售后房问题是现已过开发商工程质量保修期,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章第39条第41条明确规定在保修期后的建筑物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建设工程使用功能的质量缺陷造成的工程使用损害,由建设单位负责维修并承担责任方面的赔偿责任。 现在我已经通过居委调委会正式向物业部门提交《条例》相关依据,如果物业部门仍不愿承担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渗水的后果责任,劳驾您具体指导如何依法维权,再谢!

仲裁 2011-06-14 22:1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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