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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双方于2013年结婚,男方在婚后因个人原因将自己名下的一套商铺以赠予的形式放在了女方父母名下,但商铺每年实际租金收益人仍然是男女双方,女方父母只是挂名。现男女双方因感情问题准备协议离婚,因商铺交易税费高昂目前无力承担,双方认为将此商铺以后再以赠予的方式留给子女是比较合适的选择。问题是,如果协议离婚,能否继续约定离婚后每年来自此商铺的收益双方按某项比例进行分割,并规定商铺以后的所有权除了留给子女不得随意处置?

离婚 2019-11-19 07:18 人浏览
共11位律师解答
  • 你好,如果是协议离婚的话。可以委托律师进行协议起草,具体内容有律师进行把关,你所说的权利义务我认为是可以经过协议确定的。
  • 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我国夫妻在离婚时如何对子女的归属尽心确定,但是我国法律中明确规定了夫妻双方可以就子女抚养权的归属进行约定。如果不能够约定的,可以由双方进行起诉,然后通过诉讼离婚的方式由法院依照相应的原则进行判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对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做出了原则性规定,即“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在离婚诉讼案件中,离婚时夫妻只有一套共有住房,双方均无能力补偿对方时,法院判决双方按份共有唯一共有住房。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可共同委托出租以分享租金或共同委托出售以分享房款,或是由一方居住使用,给予另一方一定的租金补偿。在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法院可在判决双方按份共有唯一共有住房的同时,结合当事人生活需要、房屋结构等因素明确双方实际居住使用方式。该种处理方式既对争议房屋做出分割处理,避免了婚姻身份关系解除后判决继续共同共有缺乏基础的问题,同时又对离婚后如何公平合理的使用房屋作了安排,保证了双方居住权利的实现。
  • 关于离婚时的财产分割问题,我国《婚姻法》有如下规定:
    第39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41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42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47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 你好,可以约定的,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就可以,如需详细咨询欢迎来电或者添加微信
  • 你好,可以的,只要双方同意即可。
  • 你好:可以起诉解决,婚后夫妻共同财产一人一半分割
  • 你好,协商不成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解决。
  • 你好,对于你们的夫妻共同财产可以随意约定。希望我的回答能让你满意。
  • 你好,可以书面约定婚内财产的分割与归属。
  • 可以协议进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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