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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去年7月入职一家外资公司,直到同年9月上司要求我调职被我拒绝,我因此遭到解雇。公司还对 我做出无理解雇并诬蔑我谎报工作记录,原因是我并无上报到这家公司入职前还在另一家公司工作。但 实际上我在前一家公司工作还不满一周甚至合同都没签。因此该外资公司并未作对我出任何赔偿。 第二,在此期间公司有帮我买社保还签订了劳动合同。但直到离职我都没能拿到劳动合同。请问我 进行劳动仲裁时,除了可以提出无理解雇的赔偿金外还可以告他们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要求作出两倍工 资的赔偿吗? 第三,他们合同上写的是每周工作五天,正常工作不超40小时,但实际工作是每周五天半,即使扣 去午餐时间一周也工作42.5小时。我可以要求赔偿加班费吗?多出来的每周2.5小时是按周六加班作出补 偿吗? 另外,我的案件已经九个月了,还可以进行仲裁吗?因为这件事我遭受了很多不愉快的经历,到现 在也还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就算得不到多少赔偿,我也想给这家公司个教训。麻烦各位老师尽量详细 的解答,我最多可得到多少的赔偿呢?感激不尽了

仲裁 2016-02-05 01:27 人浏览
共7位律师解答
  • 委托律师代理。
  •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 劳动法加班费规定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国家规定的加班费计算方法
      平时晚上的加班费是本人工资的150%,双休日是200%,国定假日是300%。但这只是国家规定的比例,加班 费发放额的关键是工资基数。
      职工加班费的基数可以由企业和职工协商来确定,否则企业应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企业计算加班工资的工资基数,首先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如果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没有约定的,职工代表可与用人单位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用人单位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则不执行上述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日工资计算是以基数除以每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20.92天。
  • 可以要求赔偿。
    加班费和节假日工作都是工资的组成部分,拖欠工资的,劳动者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 可以提起劳动仲裁。
  • 可以委托律师介入,了解案情、提供帮助,如果有需要帮助,可以来电话联系。
  • 具体可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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