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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04年到单位,可现在单位不再给我们续签,请问我的经济补偿金应当从那年算起,又是怎样算法,我现在的工资1300请帮我算一下

调解 2011-06-15 22:46 人浏览
共8位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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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因此,应该从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经济补偿金。到今年,如果是6月30日之前终止,你可以拿3个半月,如果是6月30之后终止,你可以拿4个月。 在08年1月1日前的劳动法,到期终止合同是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 可以要求补偿,每年一月的标准。 如需详细解答,可来电咨询律师。
  • 一年一月。。若有其他疑问,欢迎来电咨询。若对你有帮助,请采纳。
  •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单位应补偿你7个月的平均工资。
  • 04年算起,每一年补一个月的工资,若有其他疑问请qq或电话咨询
  • 每年一个月补偿一个月,从2004年计算,七年,共计9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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