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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好!我是城中村居民,我们村计划生育要求每年两次孕检,如不孕检则不发全家生活费,由于我和前妻因感情不和于2002年2月起分居3年,在这期间我本人和村委会都与其联系要求其按时体检,均不来孕检。2005年11月又回到我家至2008年12月,在这期间她又不去按时孕检,村委会通知她也不去,2009年1月我们离婚。在2008年年底我拿着离婚证明领生活费时村委会以“因不按时孕检”的名义扣除我每月100元。6年合计是7200元。并这6年可发的生活费不产生利息。并说这是农副局相关部门的规定。我向村委会申诉,没有孕检并不是我本人行为,也不是要生二胎有意逃避,事实俱在,这完全是她个人行为。但村委会拒不接受,还是强行将钱扣除。请问律师,村委会这种做法合理吗?我应该怎样要回我的钱?谢谢,辛苦了!

其他 2009-03-10 09:2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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